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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伊斯兰教法的古兰经根基

7 - 伊斯兰教之中的严刑

洞察穆斯林刑法中的古兰经根基以及各个伊斯兰教法学派对刑法的实施



7.01 -- 伊斯兰教之中的严刑

洞察穆斯林刑法中的古兰经根基以及各个伊斯兰教法学派对刑法的实施

古兰经有37节经文谈到对于破坏和平、抢劫、谋杀、人身伤害、盗窃、通奸、强奸、以及通奸嫌疑等罪行的惩戒性刑罚。5个不同的法学学派根据这些经文以及穆罕默德的生命样式(逊奈)建立了一套前中世纪的刑法系统。

与欧洲的法学家对各种罪行轻重程度的衡量不同,伊斯兰教法学专家有自己的一套评估系统。在穆斯林看来,婚前性行为与通奸等淫乱罪,要比谋杀或偷窃更为严重。比起对谋杀或叛离伊斯兰教来,人身伤害以及赔偿血钱(即以金钱赔偿身体或生命伤害)之类的案件会得到更细致的处理。凡是想去伊斯兰国家旅行的人,都应该先得到充分的“引导”及“预备”,此外,如果这个人不愿有犯于他人,或者遭他人所犯,就应当熟知穆斯林的法律观。

伊斯兰教并不认为自己是一个恩典,爱,和无私的宗教,相反,它认为自己是严格执行伊斯兰教法的宗教。伊斯兰教并不希望提高人们的良知,也不希望确保人们可以得到赦罪的恩典,反而希望强制执行一套以牙还牙的法律。

只有在同时掌握宗教权威和国家政权之后,伊斯兰教才可以称得上是火力全开。伊斯兰教法需要一个权威实体来强制执行它。只有在作为国教,或者建立了一个宗教国家之后,伊斯兰教才实现了其完整形态。古兰经激励着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发出这样的宣称,光是祷告、禁食、捐献、朝圣甚至为安拉打圣战,都还不是完整的伊斯兰教。只要一切裁决和宣判都严格根据伊斯兰的精神执行的时候,伊斯兰教才得以完全。

伊斯兰教是建立在对真主以及酷刑的畏惧的基础之上的。有的穆斯林把伊斯兰教的复仇法“抵罪律”(qisas,又译为“等量报复法”或“同态复仇法”)称作真正的伊斯兰教法“沙里亚”,或至少称它是伊斯兰教法的核心。古兰经宣称:“你们将在抵罪律中获得生命!”(黄牛章2:179)。

伊斯兰教法的各个学派把各种各样的刑罚分为三大类型:

一,重刑(hudud,刑法,断肢法)

古兰经中详细列出了对重罪必须进行重罚的规定,并称其为安拉的降示,以及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这类刑罚主要用来惩治诋毁攻击伊斯兰教的罪行、婚前性行为、通奸、强奸、诽谤罪和盗窃罪。

二,等量报复之刑(qisas

等量报复刑适用于谋杀、(过失或防卫等造成的)杀人,意外事故以及人身伤害罪。这方面的刑罚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以眼还眼的等量复仇,二是以血钱代替人身进行偿还。

三,惩戒措施(ta’zir,酌量刑)

古兰经本身并没有记述任何以惩戒为主要目的的刑罚,这类刑罚在早期是交由法官进行酌定的。如今,伊斯兰教国家也对此类罪行的具体刑罚做出了一整套明确规定。各个教法学派并不热衷于研讨此类刑罚。

四,特殊案件

叛离伊斯兰教或是破戒饮酒这类罪行,根据不同学派的判断,分别归入以上三类刑罚之中。

古兰经有关刑罚方面规定的最主要重心在于重刑和等量报复之刑。然而,喜爱咬文嚼字、卖弄学问的律师却会使人难以确证犯罪的实施,除此之外,他们还善于为被告争取到宽大处理,结果,司法机构常常无法轻易判下重刑。然而,阿尔及利亚、印度尼西亚、阿富汗和车臣的原教旨主义者却相信,自己有义务绝对毫不留情地执行安拉的法律。

7.02 -- 重刑(hudud)

1. 扰乱治安罪(hiraba,“扰乱地方”)

颇为奇怪的是,整本古兰经之中只有一处经文明确对煽动暴乱或推翻政府这类敏感罪行的历史依据加以评说。根据古兰经的记载,法老的术士在与摩西对峙失败之后,相信了摩西和亚伦的上帝(高处章7:120-124),对他们的惩罚措施如下:

敌对真主和使者, 而且扰乱地方的人, 他们的报酬(jaza’ ), 只是处以死刑, 或钉死在十字架上, 或把手脚交互着割去(直译为把相反两侧的一只手和一只脚砍去),或驱逐出境。这是他们在今世所受的凌辱( ’adhab);他们在后世,将受重大的刑罚(筵席章5:33)。

毕竟,伊斯兰教不但把自己看作一个宗教,更视自己为一个政治实体,所以阿拉伯语的hiraba这个词可以用来指代某个个人或群体对伊斯兰国家政权的任何形式的攻击。这个词囊括了推翻政府之企图的策划、预备和施行各个方面。攻击富有名望的重要人物,散步惧怕和恐怖情绪,乃至抢劫等罪行,都包含在这段经文的范畴内。极端主义者甚至把针对安拉的言语攻击也视为向伊斯兰教开战。在巴基斯坦,批评论断穆罕穆德、古兰经、伊斯兰教信仰和伊斯兰教法,全都属于渎圣的死罪。

古兰经更指出,引诱一个穆斯林叛离伊斯兰教,在事实上是一种比谋杀还要严重的罪行(黄牛章2:191,193,217等)!这样一来,福音事工就被归入攻击安拉的重罪(hiraba)之中!

一旦有两个可靠的穆斯林证人对上述二种罪行的任意一种作出有效证词,法官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决定,在以下几种可能的刑罚之中任选一种来执行:

a) 对扰乱治安者执行死刑。死刑有枪决、绞刑、斩首等不同的行刑方式,而恐怖分子在执行死刑的时候,更会把扰乱治安者拖在飞跑的汽车后面,直到把他拖死。原教旨主义者有时会把死刑犯砍成碎片,这种情况在埃及、阿尔及利亚和尼日利亚都出现过。

b) 把罪犯钉上钉十字架。在伊朗,“钉十字架”这种刑罚并不会把犯人直接钉在十字架上,而是把犯人绑在上面(§195)*。犯人在十字架上停留的时间不应超过3天。如果3天之后犯人还没有死,那么就必须把他解下来并且释放。古兰经一方面竭尽全力否认耶稣被钉上十字架的史实(妇女章4:157),另一方面却命令人们把反抗安拉的人钉上十字架!

*所有段落标记§之后的数字,在本文中都表示1991年7月31日修订版的伊朗伊斯兰教法刑法法典。

c) 砍掉犯人的右手和左脚是法官可以选择执行的另一种刑罚。犯人在受刑以后,就可以对其他心怀不满的人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

d) 逐出伊斯兰国家这种刑罚,对于不遗余力声援犯罪嫌疑人或已获定罪的犯人的那些外国使馆里的外国人来说,尤为常见。

e) 在地狱之中承受永恒的酷刑,这种命运等待着任何反抗安拉以及穆罕穆德的人,还有那些试图推翻伊斯兰政权的人。

2. 对淫乱(通奸)和婚前性行为的惩罚

许多伊斯兰教法学家认为,婚前的清洁守贞,以及婚后对伴侣的性贞操既然适用于每一个穆斯林,因此它就是伊斯兰教法之中最重要的主题。对于通奸(淫乱)、婚前性行为、男同性恋行为、女同性恋行为乃至嫖娼,都是罪大恶极的,需要处以重刑以儆效尤。

淫妇和奸夫, 你们应当各打一百鞭。 你们不要为怜悯他俩而减免真主的刑罚, 如果你们确信真主和末日。叫一伙信士,监视他俩的受刑(光明章24:2)。

这节古兰经文规定,犯通奸罪的男女双方都必须受到同等处罚。有些伊斯兰国家规定男人要站着受鞭刑,而女方可以坐着受刑。在用刑时,奸夫被剥去所有衣物, 只有下体得到遮挡。而淫妇则仍然穿着衣服受刑。用刑过程不可触及他们的头、脸和下体。鞭刑也不可在天气过冷或过热的环境之中进行(§96)。

任何受过这种刑的人,都会遭受背部神经受损以及脊柱疼痛的终身伴随。鞭刑必须在见证人的见证之下执行。不可以有人对他们动了怜悯心!

若是通奸罪名成立,女奴在犯通奸罪时,只用遭受自由女性一半数量的鞭刑(妇女章4:25)。

伊朗法律规定,若是患有不治之症的人犯了通奸罪,那么用刑时,只须拿一条有一百个鞭头的鞭子抽他一下,以实现安拉在古兰经之中对通奸者抽100鞭的要求(§94)!

古兰经对于奸淫罪的罪犯的惩治,甚至还有更多的条文规定:

你们的妇女,若作丑事,你们当在你们的男人中寻求四个人作见证;如果他们已作证,你们就应当把她们拘留在家里,直到她们死亡,或真主为她们开辟一条(另外的)出路(妇女章4:15)。

许多穆斯林女孩或妇女在有了情事或婚前性关系的嫌疑之后,就在毫不通过法律程序,被人们悄然关进一个房间,不给水和食物,直到她们饿死或渴死。有时,女孩的母亲或富有同情怜悯之心的亲戚会在晚上给女孩留个空门,好让她可以逃到朋友或自由派亲戚的庇护之中。在狂热派的家庭之中,受到淫乱指控的人通常会被最年长的哥哥处死,并且秘密埋葬起来。

有些人认为,古兰经之中有一节意义含糊的经文,可以允许多种不同的释经:

你们的男人,若作丑事,你们应当责备他们俩;如果他们俩悔罪自新,你们就应当原谅他们俩。真主确是至宥的,确是至慈的(妇女章4:16)。

有些穆斯林解释这节经文说,这只是针对行淫者的另一种惩治,而其他人则认为这句经文是命令穆斯林要以真主安拉之名追究同性恋嫌疑人,直到他们弃绝这种堕落行径。古兰经不懂得对于罪人的属灵更新,相反,它试图使用威吓和惩戒的手段制止犯罪者犯下更多罪行。

伊斯兰教法对于淫乱(通奸)以及婚前性行为的刑罚
伊斯兰教的法学家们从上述经文之中进行归纳总结,建立了一套具有威慑作用的系统,叫穆斯林无人敢于背负婚前性行为、通奸以及男女同性行为的嫌疑。伊斯兰教法的不同学派还在其上增加了一条奥马尔·本·哈塔卜所传的穆罕穆德传统,规定所有已婚的通奸者都应当处以石刑。

在以上依据的基础上,伊朗立下了针对性犯罪的下列刑律:

a)处死通奸者
若是有人违背古兰经之中的严厉禁戒,与自己的亲戚发生了性行为(尤其是与自己父亲的某个老婆发生性关系!),那么就应当直接对这个人处以死刑(妇女章4:22-23)。

非穆斯林(犹太人、基督徒、泛灵论者或无神论者)与穆斯林女子发生性关系时,这个非穆斯林当被处死(所有想要去穆斯林国家进行性旅游的人都应当对此谨记在心!)。

强奸犯应当判处死刑(§82)。

若是有人发生同性行为,且双方都已成年并心智健全,则双方都应当被处死(§109-112)。

法官会对死刑犯做出评估,之后裁定行刑方式(§110)。可选的有枪决、绞刑、斩首或其他用刑方式。

b) 对奸夫淫妇处以石刑
若是通奸罪之中有一方(或双方)已婚muhsin),并且其配偶身体健康,生育功能正常,则应当对判处石刑(§83)。

若是有老年男子或妇女发生婚外性行为(即通奸),在对他们处以石刑之前,应当先处以鞭刑(§94)。

石刑的具体处刑方法为:将奸夫齐腰埋进土里,淫妇齐胸埋进土里(§102)。

处刑过程所使用的石头不可太大,以至于犯人很快被打死,也不可太小,以至于根本杀不死犯人(§104)。

如果罪犯是自首后背处刑的,那么法官必须亲自扔第一块石头。若罪犯是由目击证人检举揭发的,那么目击证人就必须扔第一块石头,之后由法官扔第二块石头(§99)。

怀孕或仍在哺乳的妇女犯奸淫罪,那么直到孩子生下并断奶为止,应当暂缓石刑(§91)。

若有丈夫或妻子在旅行或坐牢的过程之中犯下奸淫罪,则不对其处以石刑(§86)。

c) 鞭刑
伊朗法律规定,对于发生以下禁忌性行为的人,应当处以鞭刑:

  • 未婚男性以及未婚女性发生性行为,当受鞭刑100下(§88)。
  • 两个男人做出具有性意味的爱抚动作,然而并没有发生性交,则当受鞭刑100下(§121)。
  • 女同性恋关系之中的两个女情人,双方都应当受鞭刑100下(§129)。
  • 若是发现两个男人缺乏合理原因而赤裸睡在同一铺盖下,则两人当受最多不超过100下鞭刑(§123)。两个女人缺乏合理原因赤裸睡在一起同理(§134)。
  • 任何为两人拉皮条促成不正当性关系的人,以及任何自己从事拉客卖淫的人,都将被判处75下鞭刑(§135-138)。
  • 两个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将受最多不超过74下鞭刑(§74).
  • 若有某男子以暧昧方式与另一男子激吻,则某男子将受最多不超过60下鞭刑(§124)。

为淫乱罪寻找罪证的困难
上述这个又长又可悲的律法清单诉说着伊斯兰教那或许永不会停息的司法虚伪和扭曲。然而,穆罕穆德在自己的后宫之中,却不得不忍受一个痛苦的事实,即这些律法为一切恶毒的谣言打开了大门。

穆氏最爱的妻子爱莎才十多岁的时候,不小心在沙漠里独自掉了队。有个从麦地那路过的年轻男子把她从沙漠里带走,过了几小时(或是几天)时间,又把她送回穆氏身边。几乎同时,麦地那就爆发了有关爱莎通奸的流言。穆罕穆德把自己哭成泪人的妻子送回了岳父阿布·巴克尔身边——不过后来,安拉向穆氏降示说,通奸、婚前性行为、男女同性行为,除非由犯罪嫌疑人供认四次(§68)或受到4个供述出同样细节的目击证人作证,不然罪名无法成立(§74)。

根据这个特殊降示,伊斯兰教法的律法专家制定了一套系统,用以阻碍对性犯罪的证罪和用刑:

如果供认犯罪事实的认罪者(们)撤回了自己的供认,并且四个证人不会出席作证了,那么足以判重刑的指控(hadd)就必须撤销(§71)。

如果犯奸淫的男方(或女方)在证人作证之前放弃或约束了自己的淫乱关系或行为,那么足以判重罪的指控(hadd)就必须撤销(§72)。

除非4个男性穆斯林证人都能够详细描述出奸淫或其他性犯罪的具体过程,否则嫌疑人不能被定罪(光明章24:4;§74)。

如果找不出4个男性穆斯林证人,那么两个女性加三个男性也可作证。必要 时,两男四女亦可作证,但是如果男证人少于两个,那么无论再多几个女人,都不可为罪行作证(§73-76)。

尽管穆斯林女性在司法举证和财产继承问题上都受到歧视,然而还是有许多非穆斯林女性皈依伊斯兰教,这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然而,对于公诉人或控方来说,真正的危险在于:如果他无法提供4个目击证人,那么她自己就将受80下鞭刑(§140;光明章24:4)。

只要有一位证人的证词与其他证人相反,那么所有四个证人都必须受鞭刑80下(§76,78)。

出于上述困难,以四个目击证人的证词为奸淫罪证罪,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要谁的证词中出一个小漏洞,所有证人就都有挨鞭子的危险。此外,细致观察这类行径并对咬文嚼字的学究律师作出精确证词,也是不可能的。

结果也许是出于个人原因,穆罕穆德就用这些条例,一方面使自己反对淫乱的律法严酷到了荒诞的地步,另一方面却使叫它在实际上变得毫无价值。他的律法听起来非人地严酷,却又因为证据不足而极少得以实施。

对于缺乏证据的诬告的惩罚,其实深深扎根在穆斯林的生命中:

如果有父亲告诉儿子:“你不是我的孩子”,却无法证明这句话,那么父亲要受鞭刑80下。

如果有人声称某人的儿子并非其合法子嗣,且控诉者无法提供四个证人对此作证,那么诬告者将受鞭刑(§142)。

若有人在无法提供4个目击证人的前提下怀疑他人犯奸淫或同性淫乱,那么此诬告者将受鞭刑(§143)。

若有人声称某未嫁女孩不再是处女,却无法提供4个目击证人作证,此人当受鞭刑74下(§145)。

对于诬告毁谤者或作假证者的鞭刑,必须在其身着衣物时执行,且抽鞭力度较轻(§155)。

但若有丈夫控告自己某妻犯奸淫,却无法提供4个证人,他必须4次为自己的诚实发誓:自己若是撒谎必遭诅咒。

被控的妻子可以如此逃脱死罪:她可以赌咒发誓四次:自己并没有犯下奸淫,若丈夫所言为真,则自己当受诅咒(光明章24:6-9;§161)。

虽然最终男方女方都不会被定罪用刑,然而上述条文规定的草率仓促的仪式——也就是各种赌咒立誓的一番轰炸之后,婚姻就破裂了。然而,诬告自己无辜妻子的丈夫都还要在死后去火狱里受更重的刑罚(光明章24:9)。

对伊斯兰教之中奸淫合法化的质疑
古兰经允许临时婚姻关系mut’a,妇女章4:24)。逊尼派穆斯林(在理论上)弃绝了古兰经赋予的此项权利,然而什叶派却享有它。这种合约——也就是所谓旅行之中用一笔钱(聘礼)终结这段关系,怎么说都只是合法化的奸淫。

古兰经用令人费解的方式,透露了它有关交换妻子(妇女章4:20-21;禁戒章66:5等)的规定。此项规定通常被解读为穆斯林可与现任妻子离婚并以之换取友人之妻,并与之合法结婚。然而有关石油酋长们的报导却时常以不同的方式描绘出这种可耻行径。

伊斯兰教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每个穆斯林男子最多同时可娶四个妻子的基本权利(妇女章4:3)。以基督徒的观点来看,这种重婚行为无异于合法化的持续淫乱。穆斯林声称穆罕穆德也承认没有人可以做到公平地爱所有妻子,因此其实他是主张男性追求一夫一妻关系的(妇女章4:3,129)。

此外,男性穆斯林也有权在自己的自由人妻子之外,无限量地娶女奴为妾(妇女章4:3,24,25,36;蜜蜂章16:71;信士章23:6;光明章24:32,33,58;罗马人章30:28;同盟军章33:50(两次);天梯章70:30等)。苏丹的人们数以千万次地反复施行这种合法化的淫乱。隐藏在这种“启示”之下的奴隶制度的凄苦绝望,恐怕是无法想象的。

穆罕穆德吩咐自己的追随者不要强迫年轻漂亮的青少年女奴卖淫,以靠她们获利。然而如果这事确实发生了,那么安拉仍然会怜悯赦免这些奴隶主(光明章24:33)!这么说来,穆斯林岂不是拥有嫖妓而不受惩罚的权利了?

穆罕穆德养子扎伊德的妻子宰纳卜在自己屋里衣不蔽体待的时候,穆罕穆德自己闯进门去,叫她吃了一惊,后来就娶了她。当这出奇怪的闹剧惹起人们震惊的质问时,他就透露说:叫人动心的是安拉!是安拉在自己的预定之中,叫穆氏的养子扎伊德(又译宰德)从妻子身上满足了自己的欲望之后,合法休了她,然后才叫穆氏娶了她了的(同盟军章33:37-52)。

穆罕穆德在一节古兰经文中总结了自己对性行为刚硬浅薄的观念:“(男)人是被造成‘怯弱’的”,真主允许人们施行这些荒唐的婚姻条例,就是为了“减轻你们得负担”(妇女章4:28)。

耶稣有关惩治奸淫的律法
对于穆斯林有关性关系的条例,耶稣的立场就在他对自己同时代敬虔派犹太人的回答之中(约8:1-12)。那时,他们把一名当场抓获的淫妇带到耶稣跟前,好叫他给淫妇定罪。然而,耶稣沉默了一会儿之后终于回答:按摩西的律法,拿起石头打她吧!然而有个条件:你们中间谁是完全无罪的,就可以扔第一块石头!接着,这些人就都悄悄离开了——耶稣的门徒也不例外!

耶稣在这里既像穆罕穆德那样减轻旧约律法所要求的刑罚,也没有像后者那样使证罪过程变得寸步难行,反而揭露出所有男人的不义和淫邪。我们的主不单凭我们的行为审判我们,最终更要凭我们所有的心思意念审判我们!这在主所颁布的天国宪章之中再清楚不过了(登山宝训):

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7-30)。

耶稣的心愿,就是引领我们跟随他,直到我们承认自己的破碎并愿意以悔改的态度而活。他想要拯救我们脱离论断和虚假伪善的灵儿获得自由(太7:1-5),并且引导我们向有罪的人伸出援手,救助他们。

那一天,耶稣是整个耶路撒冷唯一有权扔出第一块石头打死那个女人的人——因为只有他是完全无罪的。然而他并没有这么做,反而亲自担当了淫妇的罪,替她死在了上帝的审判之下。然而,他还是告诫女人: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这就是他对我们乃至所有穆斯林的回答(约8:1-12)。

3. 对盗窃罪的惩罚

古兰经之中只有一节经文定下了对盗窃罪的惩罚:

偷盗的男女, 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 以报他们俩的罪行, 以示真主的惩戒。 真主是万能的, 是至睿的。谁在不义之后悔罪自新,真主必赦宥谁,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难道你不知道吗?(惟有)真主有天地的国权, 他要惩罚谁, 就惩罚谁; 要赦宥谁, 就赦宥谁。 真主对于万事是全能的(筵席章5:38-40)。

古兰经并没有明确规定何种行径构成盗窃罪,也没有规定具体偷盗多少钱财时应砍去盗贼的双手。这些方面的条例是由伊斯兰教法的各个学派根据麦地那约定俗成的做法来定夺的,而各学派之间分歧也不小。

在这项重刑hadd)律法中,穆罕穆德的传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上述古兰经文!许多法律专家在法律中要求:首犯时,刑罚为砍去盗贼右手,而再犯之时就要砍去左脚,然而古兰经只提到砍去双手!

塔巴里在解读这节经文时,仍然稳站在古兰经原本诫命的立场上,然而哲拉莱尼(al-Jalalayn,著有《哲拉莱尼古兰经注》)在自己的古兰经注释之中就已加入了法律专家的立场。哲拉莱尼要求的严刑青出于蓝:盗贼第三次犯案必须砍去其左手,第四次犯案砍去右脚。

这条法律及其对应刑律的形成,证明古兰经并不是决定伊斯兰教法如何定型的最终标准,穆斯林法学家和各法学学派的协商一致才是。这些人对穆罕穆德较为后期的一个传统的比较认同,以之盖过了古兰经里唯一一节有关此类刑罚的经文。

古兰经认为,对偷盗罪的这种惩罚可以看做宇宙的主人和统治者安拉的报复,更是一种叫罪人清偿罪债的手段。刑罚之严酷,其作用在于以儆效尤。这种对大众的警告显示出,律法和恫吓,实在是驱动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文化的真正动力。这等于以更恶来胜过恶。来自上帝的无限大爱,以及从对他白白赦罪恩典的感激之中获取的耳目一新,跟伊斯兰教是格格不入的。伊斯兰教不会以善胜恶。

从上文中的古兰经文可以看出,对盗窃罪的严惩被穆斯林当作安拉智慧的象征来颂赞。然而他对盗贼的顾惜怜爱,则是要到用刑之后,盗贼被砍去了手或脚,才显现出来。伊斯兰教的律法必须先得以成全,人们才可以开始期待得到一点点不可预估的赦免。

穆斯林法律专家已经承认,这条重刑的律例,并不适用于一切情况和场合。要是每个偷过东西的人,第一次被砍去一只手,第二次被砍去一只脚,那么还会有四肢健全的人存在吗?谁来做工、养家并照顾伤残呢?在失业率高达20%至50%的发展中国家里,这条律法更将带来灾难性后果。

使盗窃罪难以证罪的因素
出于上述原因,许多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律专家为盗窃罪的定罪加上了苛刻的条件。伊朗刑法典包含了一些与其他伊斯兰教法学派相反的条件。因此,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之后,惩罚盗窃罪的重刑(hadd)才可执行:

嫌疑人在实施盗窃罪时必须达到法定行为能力年龄,且情绪稳定。其偷盗行为必须非他人强迫。

盗窃嫌疑人必须在实施犯罪之前清楚了解,其所盗财产属他人所有,且将其占为己有属犯罪行为。

失主在被盗前,必须将被盗财物保管在与其价值相称的安保环境中。盗贼必须在独自或他人帮助下对安保措施实施破坏的情况下进行入侵盗窃的。

被盗财物价值最少不得少于0.2克黄金。

盗窃罪行必须在非饥荒时期发生。

若是罪犯在实施盗窃后归还了被盗财物(在证人作证之前),则重刑条例不再适用(§198)。

必须有两位声望良好的穆斯林作证,或盗贼必须在法官面前重复认罪两次。

只有在实施偷盗过程中抓获盗贼且有至少两个目击证人时,才可定罪用刑。关于这个条例,有句阿拉伯俗语说:“盗窃不是罪,被抓才是罪!”另有俗语说:偷基督徒的东西是可容忍的(halal,合法的!);毕竟,两个穆斯林朋友若是作出有利于盗贼的证词,那么基督徒的证词在充分也等于无用。

若是盗窃犯向法官供认犯罪事实一次,然后归还赃物,则重刑(hadd)不适用(§199)。

只有当被盗财物的失主起诉盗窃犯,且拒绝赦免他时,盗窃犯才可受刑(没有控方,法庭就不会开庭)。然而若是盗窃犯在两个目击证人作证之前悔罪,那么重刑就不适用(§200)。

被盗财物必须是非国家共有财产或宗教机构财产,毕竟上述两种财产不存在个体失主(§198)。

于是,因为狡辩的律师的关系,这种砍去肢体的非人刑罚在伊朗基本等同于受到了禁止,根本不可能实施。然而在其他伊斯兰教国家里,这条法律的实施毫不留余地。苏丹某杂志刊出的照片上,有25个年轻男子举起了自己受刑之后的残肢。其中6个人只能躺在地上,因为他们一只手和一只脚都被砍了。伊拉克某电视节目上,一个喜气洋洋的年轻人缺胳膊少腿地见证说,安拉如今已经赦免了他们。他们竟然因为罪孽已经用手脚赎清而由衷地高兴。

伊朗法律还限制了砍手脚酷刑的方式。刑法法典规定:

若属初犯,则只当砍去盗窃犯的四个手指,留下两只手掌和6个指头给他。

若是再犯,则只当砍去盗窃犯的一只脚掌的前半段,留下脚弓和脚跟够他跛行(§201)。

这些律例都跟其他伊斯兰教法学派相左,其他学派要求初犯时砍去手腕以下的整只手,再犯则砍去脚踝以下的整只脚。

只要仔细想想这些恐怖的酷刑,你就会明白为何大多穆斯林国家不会把刑法的制定和执行权交给穆夫提(教法说明官)和毛拉(伊斯兰教神学权威);而是在实质上禁止重刑(Hadd)的使用,或只是偶尔以之威慑大众。完整施行伊斯兰教法的伊斯兰政权则号称完全信实地遵行着安拉的整部律法。

在许多伊斯兰教国家里,为伊斯兰教法的合法地位及实施等问题展开的地方性斗争,都尚未结束。绝大多数穆斯林是反对法律标准倒退回中世纪的。基本的人权观念一直与伊斯兰教法“沙里亚”格格不入!这就是自由派穆斯林国家让清真寺里的宗教领袖们单单履行其敬拜及日常生活方面的职责,而把军事法和刑法的制定及执行权收归国有的原因。他们努力想找到一种欧美法律和伊斯兰法律体系之间的折衷方案。然而,原教旨主义穆斯林却决心不惜牺牲自己,也要把安拉的法律贯彻到底。

7.03 -- 等量报复法

1. 等量的偿还或报复是上天预定的

所有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犯罪行为乃至交通事故,都归等量报复法处理。只要发生流血事件,罪行所带来的惩处就与一般刑事处罚不同。古时的闪族思维就从这里显现出来——即人的灵魂存在于其血液之中,当人的血洒出来,人的灵魂就向天哭求赎价。古兰经对此类罪行的回应是清楚的:

信道的人们啊! 今以杀人者抵罪为你们的定制, 公民抵偿公民, 奴隶抵偿奴隶, 妇女抵偿妇女(黄牛章2:178a)。

谋杀、(过失或防卫)杀人以及人身伤害所招致的刑罚,其目的都不在矫正罪犯,而在于遵行安拉的诫命,进行分毫不差的等量报复或偿还。因此,复仇行为就不只是感情行为或维护宗族荣誉的行为,更是一项从永恒中预定好的义务,必须履行。用摩西的话说,凡是不尽追讨血债的义务的人,自己也犯了欠血债的罪:“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来9:22)!赦免未经血偿的罪债是一种罪,因为律法要求血债血偿!

律法规定,被害者的亲族中有几个人被杀,就必须杀死凶手亲族中拥有同等社会地位的几个活人,以偿还血债。健康的自由男子抵偿健康的自由男子;凶手的男奴抵偿被杀的男奴;自由女子或女奴抵偿被杀的自由女子或女奴。(古兰经对自由女性的歧视再次一览无遗:提到男奴之后,它才跟女奴一并提起自由女性)。

穆罕穆德在基本法之中总结归纳了等量报复法在自己的信徒群体之中的重要性:

有理智的人们啊!你们在抵罪律(al-qisas)中获得生命, (以此为制),以便你们敬畏(黄牛章2:179)。

对互相报复的恐惧在理论上应当可以使不同宗族之间和睦相处。等量报复法实质上是伊斯兰教各宗族之间维持和平,建立族内互保和安保制度的最重要元素之一。大多数穆斯林都不是独行隐居的个人,而是借助等量报复法拧成一股绳以求生存的“我们”这个大宗族身份之中的一员。在等量报复法之下,人人在宗族内都有利益瓜葛,不管是否自愿,都必须互相照应。

2.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古兰经有诫命吩咐:报复必须以与个人或群体受到相同性质的伤害来施行。实施报复时所造成的伤害和痛苦不得超过受害者(或死者)先前所受到伤害,也不得少于先前事故和命案中所造成的伤害。等量报复的基本法则(al-qisas)就是:“与先前罪行同质同量”!此外,报复必须一次施行完毕,不可分数次施行:

禁月抵偿禁月,凡应当尊敬的事物,都是互相抵偿的(——这就是等量法则)。 谁(干犯禁忌)侵犯你们,你们可以同样的方法报复谁;你们当敬畏真主,当知道真主是与敬畏者同在的(黄牛章2:194b)。

如果你们要报复,就应当依照你们所受的伤害而报复(蜜蜂章16:126)。

恶行(伤害)应得同样的(伤害)恶报(作为严惩)(协商章42:40)。

伪信者,的确想欺骗真主,他将以他们的欺骗回报他们(妇女章4:142)。

这类经文在伊斯兰教之中构建了一套以牙还牙的惩处为基础的荣辱法则。就是说,不该对报复对象施以比自己、自己的亲人或族人的遭遇更加严重或更具羞辱性的报复。然而报复行为在事实上常常为情感所左右,而根本脱离原则。怒发冲冠时,复仇的穆斯林跟他人一样,也对仇人施加变本加厉的残酷行径。律法呼吁他们保持清醒、克制且只以自己受害的程度来复仇——但不能少于这个程度!

不幸的是在许多伊斯兰教国家里,冤冤相报的长河就从这种宗教性的报复义务之中源远流长,以至于结下血仇的宗族几十年甚至几个世纪之久,互相攻伐、憎恨或拒绝对话。

在黎巴嫩的一个小山村里,几个穆斯林男孩进入基督教新教(抗罗宗)学校读书,他们互相承诺,再也不参与宗族之间这种荒谬而落后的血仇行为。然而开斋节的盛宴来到时,其中一个孩子的叔叔向孩子发出了挑战,原来,这个孩子的父亲死于一场意外。他叔叔说:“你父亲的仇都还没报,你怎么能在此庆祝开斋节呢?”男孩赶回家,拿起一把枪,瞄准自己朋友那正在自家阳台上坐着和朋友聊天的父亲开了枪。复完仇,他立即骑上摩托车赶到警察局自首,供认自己捍卫家族荣誉而犯的谋杀,并且要求进入保护性拘留,最后他在牢里待了两年。刑满释放时,他的朋友就在监狱门口候着他。朋友抽出左轮手枪打死了杀害父亲的凶手——这纯粹关乎荣辱,只是尽复仇的本分!可想而知,这个孩子刑满释放后,历史又会重演!

在近东地区,各个村庄社区乃至族群就是这样被复仇的长河隔阂开来,他们中间最终形成了深不见底的隐形鸿沟。有些仇甚至过了20年才报。除非宗族之间达成协议——以血钱代替复仇,这种事恐怕无法避免。对比一下,你恐怕就会感慨,主基督虽然从罪的捆绑中释放了东西方的基督徒们,使他们得以安享满有赦免饶恕的生活,然而他们大多数人还是太不懂得珍惜和为此感恩了。

3. 对杀害穆斯林行为的警告

只要读一读古兰经,你就会找到好几节禁止穆斯林之间互相杀害的经文。这里面有些经文被伊斯兰教法的法学家用来酌定等量报复法之中的刑罚,它们分别是:

信士(即穆斯林)不致于(或作“应当”)杀害信士,除非是误杀……(妇女章4:92a)。

谁故意杀害一个信士,谁要受火狱的报酬,而永居其中,且受真主的谴怒和弃绝,真主已为他预备重大的刑罚(妇女章4:93)。

信道的人们啊! ……你们不要自杀(或作“自相残杀”),真主确是怜恤你们的。谁为过分和不义而犯此严禁,我要把谁投入火狱,这对于真主是容易的(妇女章4:29-30)。

因此, 我(们)对以色列的后裔以此为定制: 除因复仇或平乱外, 凡枉杀一人的,如杀众人(筵席章5:32)。有预谋的杀人是非法的。这种凶手,人人当得而诛之。

你们不要违背真主的禁令而杀人,除非因为正义。无辜而被杀者, 我已把(杀死凶手的)权柄授予他的亲戚,但他们不可(在复仇时)滥杀,他们确是受(安拉)援助的……(夜行章17:33)。(同见:牲畜章6:151c)。

你们不要因为怕贫穷而杀害自己的儿女,我(们)(会)供给他们和你们。杀害他们确是大罪(夜行章17:31)。(同见:牲畜章6:151b)。

这节经文把堕胎行为也算在内了。然而这条律法所隐藏的目的在于用过剩的生育率来扩张穆斯林在全世界的人口。

伊斯兰教法各个学派的法学家们,从这些经文之中制定了一套包含各种权利、义务和刑罚的目录,其中详细规定了有关蓄意谋杀、冲动杀人、过失杀人以及复仇或圣战中的正当杀人的各种情况(§ 204)。伊朗刑法典的具体相关段落体现了伊斯兰教法的现代版本。

谋杀发生后,复血仇的人经阿訇批准,即可杀死凶犯或制造事故的人(§ 205)。

若有男穆斯林蓄意杀害女穆斯林,受害女子的族人中有权为其复仇者,必须先将男性被杀所需赔付之血钱的半数,预支给凶手(这是因为伊斯兰女性在法律上只值半个男人,而应当血债血偿的男凶手值得上两个被他杀死的女人;§ 209)!

若有数个穆斯林一起杀死另一个穆斯林,有权为其复仇者可以获取杀死所有凶手的权力——前提是他必须先预支一部分血钱——因为他要复仇,就要夺走超过一人(即原受害者)的性命(§ 212,213)。

蓄意杀人者只要招供,或是有两个见证人作证,其罪名就告以成立(§ 232,237)。

若蓄意谋杀案中难以定犯人的罪,则赌咒起誓50次也可代替罪证为其定罪。起誓者必须与原告有血缘且是成年男子。若是少于50个男子获准起誓,则他们每人可以多起誓以凑够50条。若是原告亲族无人出席起誓,则原告本人(即便是女人)也可自己起誓50次(§ 248)。

4. 有关杀害非穆斯林的规定

你只要仔细琢磨一下上述古兰经文及其衍生法律法规,就不难发现这些律例只适用于穆斯林。那么,犹太人、基督徒和泛灵论者是如何在伊斯兰教地区得到法律保护的呢?实际上,住在伊斯兰教国家的犹太人和基督徒受到所谓的“伊斯兰的保护”(即“对顺民的保护”,Ahl al-Dhimmah),伊斯兰政权对于他们的生命和财产给出了某种“担保”。然而一旦他们牵涉冲突、事故或惹上杀人嫌疑,那么只需两个穆斯林证人的证词,就可以抵消所有犹太人或基督徒加起来所作的见证——即便后者明显更有力。若有穆斯林杀害犹太人或基督徒,那么绝大多数情况下他都不会被判死刑,最多只需缴纳一笔象征性罚款。犹太人、基督徒和其他少数族裔在伊斯兰教国家的日常生活中所受的歧视,是令人哀叹的——尽管有所谓的保护性条款名义上“担保”着他们的人身自由。

非洲或亚洲地区大量存在的泛灵论者、拜偶像者、异教徒、无信仰者或持部落民间信仰者的情况,在伊斯兰地区又有所不同。安拉有一条未做限定的诫命在古兰经中出现总共5次,可以适用于他们:

你们在那里发现他们,就在那里杀戮他们(黄牛章2:191【两次】;妇女章4:89,91;忏悔章9:5)。

安拉这条教人任意杀戮的诫命,不属于刑法的范畴,而属于军事法的范畴。就其最终意义而言,杀死不信道的人并不是复仇行径——毕竟,泛灵论者们还没有自愿皈依伊斯兰教。然而只要他们一皈依伊斯兰教,他们就进入了伊斯兰教刑法的保护原则之中了。

其实,只要伊斯兰教法在尼日利亚或其他西非国家部分或者完全得到贯彻,那么可想而知,占此地总人口40%的基督徒就会遭到严重歧视。此外,占西非人口20%的泛灵论者要么将会被杀,要么促成非洲奴隶贸易的复兴。同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居民们将不得不在死亡和伊斯兰教之间作出选择,毕竟后者是古兰经提供给泛灵论者的唯一选择。有智慧的穆斯林会努力拦阻原教旨主义者的步伐,使得伊斯兰教法只能一步一步渗透到这些地区,这样美国或欧洲就不至于掀起抗议的狂潮。

5. 对人身伤害和断肢的赔偿报复

不只是受害人死亡时,才有法定血债需要偿还,发生人身伤害时,不论出于意外还是蓄意,血债也要偿还。只要流血,血债必还。

我在《讨拉特》 中对他们制定以命偿命, 以眼偿眼, 以鼻偿鼻, 以耳偿耳, 以牙偿牙; -切创伤,都要抵偿。 自愿不究(而收取血钱)的人,得以抵偿权自赎其罪愆。凡不依真主所降示的经典而判决的人, 都是不义的(筵席章5:45)。

伊朗刑法为与这个基本法则保持一致而规定:

若有人因他人蓄意伤害或过失以致断肢,受害人有权向统治当局申诉,要求对责任人造成同等伤害作为报复。

对责任人进行断肢时,其所断肢体必须与受害人失去肢体的重要性、健康程度以及断口位置完全相同。断肢处罚不可造成责任人死亡。报复所造成的痛苦不得超过受害人原先所受痛苦(§272)。

若有司机撞伤行人致其必须截去一条腿,则伤者有权要求截去司机的同一条腿。但假若司机该腿生有坏疽,则必须先完全康复再进行截肢。

对于人身伤害的报复,其所致伤口必须与受害人伤口位置、大小、深度一致。有时原伤口的边缘必须测量清楚,以确保施行报复者不造成更大或更小创伤(§276,279)。

过冷或过热环境可致伤口感染,因此报复过程必须在适宜温度下进行。责任人所受痛苦不应超过自己原先所造成的痛苦(§281,282)。

若有独眼骑手骑自行车造成行人失去一只眼,则受害行人有权要求摘除独眼骑手剩下的一只健康眼球(§283)。

若有穆斯林砍掉另一穆斯林一块儿耳朵,即便耳朵立即重新缝上,后者仍有报复权(§287)。

若甲造成乙失去鼻子,则即便甲已失去嗅觉,乙仍可要求对其进行等量报复(§289)。

若有受害人被人伤害以致失去舌头或嘴唇,对加害人的报复必须以相同位置和深度进行(§290)。

若有穆斯林甲损毁乙的(部分或整颗)牙齿,对甲的报复必须同质同量(§291)。

在逊尼派的法学学派里,这张叫人不寒而栗的列表还可以继续下去。这些法则呼应着伊斯兰教对“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诫命的理解!

6. 以付清血钱代替等量报复

感谢主,穆罕穆德毕竟也已经意识到,属世的恩慈怜悯无论如何,都还是有办法以变通方式,在达成律法的要求的同时绕过律法。穆罕穆德骨子里是个商人,他在伊斯兰教当中采用了闪族人有关血钱的古老规定,并且管血钱叫“安拉对穆斯林的怜悯”。

信士不致于杀害信士, 除非(已经发生了,且)是误杀(则必须有所赔偿)。 谁误杀一个信士, 谁当释放一个信道的奴隶, 并以血锾交付尸亲,除非他们自愿让与。

被杀的信士,如果他的宗族是你们的敌人,那末,凶手应当释放一个信道的奴隶(这样就够了)。

如果被杀者的宗族是你们的盟友, 那末, 凶手应当以血锾交付尸亲, 并释放一个信道的奴隶。

谁不能释放奴隶,谁当边续斋戒两月, 这是因为真主准许他悔过自新。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妇女章4:93)

这些谈到血钱赎价的经文规定,若有人无意中因过失伤人或杀人,则必须对受害者家属作出赔付(§ 295)

在特殊案例中,即或命案或人身伤害属于蓄意,血债也可通过血钱清偿,条件是受害人亲属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但倘若即便有一名亲属不同意以血钱清偿血债,协议即告无效,等量报复必须施行(§ 257)。

为成年男性受害者赔付的血钱数目,在什叶派和逊尼派之间差别不大。涉事家族有数种赔付方式可选。若受害人为健康穆斯林男子,则当照以下标准进行赔付:

 100头无瑕疵的健康骆驼(不可瘦弱或饮养不良),或

200头无瑕疵且健康的牛(不可瘦弱或饮养不良);

1000只无瑕疵且健壮的羊;

200件完好的也门长袍;

1000第纳尔真币,每个钱币汗3.6克纯金(§ 297)。

不论是蓄意还是过失杀人,若受害者为女性,则需赔付的血钱只用男子的一半(§ 300)。这个规定又一次显示了伊斯兰教律法对女性的不平等待遇。

若死者是犹太人或基督徒,则所当付的血钱只需穆斯林男子的三分之一。然而在实际当中,这笔钱究竟会不会赔到家属手里,还是个问题!

若有人无法付清血钱,其宗族必须代他偿清。根据继承法,亲族之中首先需要代还血钱者为责任人的双亲,以及父系亲属(§ 307)。

若有医生在照料病人时致病人死,则即便病人亲口同意接受治疗,医生仍要对命案负责(§ 310)。

若有人抬重物途中撞伤或撞死另一人,则抬重物者或其宗族有义务偿还血钱(§ 324)。在血钱的赔付中,宗族是最后的担保人。

7. 应当赔付的血钱数目

下列情况中,血钱必须全数付清: If a man's hair or beard is removed in such a way that it cannot grow back (§ 368);

受害者失去头发或胡子且再无长回原样的可能性(§ 368);

受害者完全失去功能健全的眼睛(§ 375);

受害者失去整只鼻子或一侧鼻翼(§ 380);

受害者失去双耳(§ 386);

受害人失去双唇或舌头(§ 391,396);

受害人连根失去一颗牙齿,或牙齿可见部分损毁(§ 408,410)(交通事故中);

受害人在受伤后导致颈部歪曲(§ 412);

受害人双侧颌骨骨折(§ 415);

加害人无正当理由造成受害人失去腕关节以下的双手(§ 418);

受害人在事故中失去十只手指,或十只脚趾(§ 424);

受害人脊柱遭到严重损毁或双腿致残(§ 430,432);

受害人同时失去双侧睾丸(§ 435);

受害人双侧锁骨同时骨折(§ 438);

受害人失去双耳听觉(§ 449),或失去双眼视觉(§ 457),或失去嗅觉(§ 462)。

若受害者为女性,则所需血钱为男子的一半(§ 301)。若受害者是犹太人或基督徒,则只需赔付男性受害者所需血钱的33%。

8. 特殊案例

以下情况中,所需赔付的血钱数目为全数的三分之一:

受害者因医疗或人身伤害失去胡须,且无法长回原样(§ 368c)。

若受害者在意外事故或医疗事故中失去下眼睑,所需血钱为全数的一半。若受害者失去上眼睑,所需血钱为全数的三分之一(§ 379)。

若受害者一侧鼻翼损毁,所需血钱为全数的三分之一(§ 384),若受害者失去鼻尖,所需血钱为全数的一半(§ 385)。

若受害者失去耳垂,则每只耳垂所需血钱为全数的三分之一,即便受害者耳垂已得到缝合也不例外(§ 287,388)。

若受害者乳牙被打掉,以至恒齿无法长出,所需血钱为全数。若受伤后恒齿长出,则每颗失去的乳牙所需的血钱为一头骆驼(§ 409)。

若手骨或脚骨骨折,则受害人所需血钱为其受伤骨头血钱全数的五分之一(§ 442)。

头面部所受伤害应得偿付的价格如下:

未至出血的头面部(轻度)挫伤——骆驼一头;

造成轻度肌肉损伤的头面部损伤——骆驼两头;

造成深度肌肉损伤的头面伤——骆驼三头;

伤及骨骼的头面伤——骆驼四头;

同时伤及骨骼和肌肉的头面部损伤——骆驼五头;

造成头骨及头骨以上部位破裂的头面伤,即便没有可见伤痕——骆驼十头;

造成必须接骨才能治愈的头面损伤——骆驼十五头;

造成头骨以下部位损伤的头面伤——血钱全数的三分之一,或33头骆驼;

以器物造成受害者腹部、胸部、背部和体侧受伤的——需赔付血钱全数的三分之一;

若致伤器物穿透受害者身体部位,从另一次穿出,则需赔付血钱全数的三分之二。枪伤即在此列(§482)。

若伤害致胎儿死亡,且胎儿为男性,则需赔付全数血钱;若胎儿为女性,则只需赔付半数;若胎儿雌雄同体,则只需赔付四分之一(§ 487/6)。

若有孕妇主动堕胎造成胎儿死亡或引产,该妇女需向胎儿父亲赔付血钱,具体数目按胎儿成熟度定夺,但妇女本人不应受到伤害(§ 489)。

这类相关的人身伤害的完整清单,可以再伊朗刑法典之中找到。在伊斯兰教法之中,但凡交通肇事者、争吵时出手伤人者以及过失致人伤害者,都必须付出一笔令人望而生畏的血钱。血钱不付清,责任人就要接受等量报复,其所受伤害不得超过其所造成伤口的尺寸、痛苦和后果。

9. 在耶稣里偿清的血债和冤仇

我们的主和救主,终于打破并且胜过了这种冤冤相报永无止境的怪圈。他说,

你们听见有话说(出21:24):‘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对抗,有人打你的右脸,把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太5:38-39)。”

你们听见有话说(利19:18):‘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只是我告诉你们,当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这样就可以作你们天父的儿子(太5:43-45)。”

耶稣基督不但严厉禁止任何复仇或报复行径,更亲自担当了世上一切罪恶,并借着自己在十架上的牺牲所带出来的信、望、爱,胜过了罪恶。

耶稣的确是代替一切罪人和罪犯受死的。他满足了律法之中有关赎罪、流血、偿还所必须的一切要求。对一切不义行径的审判与刑罚,都实施在他身上了。他实在是我们的替罪羔羊——但他也是我们仇敌的替罪羔羊!他平复了天父上帝的列怒,承受了我们本该受的刑罚,并且还清了我们的罪债。他的宝血就是替我们赎身的赎价。从那之后,我们就从复仇和追讨的笼头之下得以释放了。

因此,赦免我们所有的仇敌所犯的一切恶行,既是我们的权力,更是义务。耶稣有多爱我们,我们也应当一样爱仇敌。

那时,彼得进前来,对耶稣说:“主啊,我弟兄得罪我,我当饶恕他几次呢?到七次可以吗?”耶稣说:“我对你说,不是到七次,乃是七十个七次”(太18:21-22)。(参见:路17:4;弗4:32)

你们饶恕人的过犯,你们的天父也必饶恕你们得过犯;你们不饶恕人的过犯,你们得天父也必不饶恕你们的过犯(太6:14-15)。

使徒保罗作见证说:“亲爱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因为经上记着:“主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所以,你的仇敌若饿了,就给他吃,若渴了,就给他喝;因为你这样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头上。你不可为恶所胜,反要以善胜恶”(罗12:19-21)。

我们都由衷地向主耶稣基督感恩——他从复仇和追讨的轭之下释放了我们,又把完全赦免仇敌的特权、以及爱仇敌的力量赐给我们!

7.04 -- 对饮用致醉饮料的惩戒

在古兰经之中,有关喝酒的刑法经历了一段特别的发展史。起初,穆罕穆德见证说,酒既有好处,也有坏处:

他们问 你饮酒和赌博(的律例), 你说: “这两件事都包含着大罪,对于世人都有许多利益,而其罪过比利益还大”(黄牛章2:219)。

后来,穆氏又禁止醉酒的穆斯林参加正式祷告集会:

信道的人们啊! 你们在酒醉的时候不要礼拜, 直到你们知道自己所说的是什么话…(妇女章4:43)。

最后,他干脆彻底禁止一切饮酒行为:

信道的人们啊!饮酒、 赌博、 拜像、 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这些恶事),以便你们成功。恶魔惟愿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 并且阻止你们记念真主,和谨守拜功。你们将戒除(饮酒和赌博)吗(筵席章5:90-91)﹖

从这三节古兰经文之中,伊斯兰教法各法学学派的专家订立了诸多法规。伊朗法律包含如下条款:

无论饮用多少,无论醉酒与否,也无论是纯酒还是混合酒,饮酒者都必须接受重刑惩处。葡萄酒和啤酒都不例外。

饮酒者若招供饮酒事实两次,或两个名声良好的穆斯林的证词中,所描述的犯罪地点时间一致,即可定罪。

饮酒者所受刑罚,男女平等,均为鞭刑80下。非穆斯林只有在公共场合饮酒,才须接受80下鞭刑。

只有在饮酒者醒酒以后,才可行刑。

若反复饮酒获罪,则定罪三次以后,罪犯必须处死。

然而若是饮酒者在见证人证其饮酒之前,先对饮酒罪行表示悔罪,则无须执行鞭刑!

7.05 -- 惩戒脱离伊斯兰教者

古兰经对于脱离伊斯兰教的穆斯林的惩戒,并没有特别详细清楚地进行论述。罕百里派以七节古兰经文支持自己所定的律法,沙斐仪派只有一节经文做根据,哈乃斐派和马利克派则不引用任何古兰经文做根据!这证明对改教者定罪的古兰经法律根据是很弱的。

1. 古兰经之中有关脱离(叛离)伊斯兰教的一些定义:

终身不信道、临死还不信道的人,必受真主的弃绝,必受天神和人类全体的诅咒。他们将永居火狱,不蒙减刑,不获宽限(黄牛章2:161-162)。

你们中谁背叛正教,至死还不信道,谁的善功在今世和后世完全无效。这等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黄牛章2:217c)。

先信道,后叛道,再信道,再叛道,而叛逆日增的人,真主不会赦宥他们,也不会指引他们任何道路(妇女章4:137)。

你告诉不信道的人们:如果他们停止战争,那末,他们以往的罪恶将蒙赦宥;如果他们执迷不悟,那末,古人的常道已逝去了(英文直译作:前人的教训就是给他们的警告)(战利品章8:38)。

你们不要托辞;你们信道之后确已不信了,如果我饶恕你们中的一伙人,我将要惩治你们中的另一伙人,因为他们是犯罪的人(忏悔章9:66)。

既信真主之后,又表示不信者——除非被迫宣称不信、 内心却为信仰而坚定者——为不信而心情舒畅者将遭天谴,并受重大的刑罚(蜜蜂章16:106)。

这等人不信他们的主的迹象,也不信将与他(在永世中)相会,所以他们在今世生活中的善功变为无效的,复活日我不为他们树立权衡(山洞章18:105)(沙斐仪派引用经文)

你和你以前的人,都奉到启示说: “如果你以物配主(以诸神与安拉同等),则你(毕生)的善功, 必定无效, 而你必定成为亏折者(或作:丢失一切属灵财富者)(队伍章39:65)。

读到罕百里派从古兰经中选取的这8节经文以及其他相关经文之后,你就会明白下列原则:

安拉对叛教者下了咒诅。他的震怒常与他们同在(黄牛章2:161;仪姆兰的家属章3:87;蜜蜂章16:106等)。

末日审判时,叛教者的善行将会一文不值(黄牛章2:217;山洞章18:105;队伍章39:65等)。

除非他们回归伊斯兰教,安拉不再会赦免他们(仪姆兰的家属章3:89-90;妇女章4:137;战利品章8:38等)。

火狱中的永刑在等着他们(黄牛章2:162,217;仪姆兰的家属章3;88;蜜蜂章16:106等)

古兰经在一处经文中曾宣称:

在危机之中,表示自己弃绝否定伊斯兰教的表里不一,是安拉所允许的(蜜蜂章16:106)。

离弃伊斯兰教者的生命将会以自然死亡终结(黄牛章2:217c)。

叛教之后曾反抗穆罕穆德的某些特殊的人已经在今生得到了惩治(忏悔章9:66)。

然而古兰经却一处都没规定说,若有人叛离伊斯兰教,就必须受到审判,定罪并被处死!这种罪名对应的死刑在古兰经里是找不到依据的。

2. 靠不住的圣训传统

既然古兰经之中没有明确记载穆斯林离开伊斯兰教之后被定罪的案例,伊斯兰教的法律专家就试图从穆罕穆德的圣训传统中找到依据来审判叛教者。他们找到了两条缺乏说服力且不甚可靠的圣训。

第一条圣训来自于阿·奥扎伊(al-Awza`i),他宣称,穆罕穆德曾说:杀死穆斯林男子属于非法,以下三种情形例外:1,那人犯了奸淫;2,出于等量报复(一个灵魂抵偿一个灵魂);以及3,那人离弃伊斯兰教,或离开信徒群体。

第二条经不起推敲的圣训来自伊克利马·毛拉·本·阿巴斯,他宣称穆罕穆德曾说:“必须处死胆敢变更宗教者!”

3. 叛教(叛道、背道)的定义

四个法学学派的专家从这两节圣训和上述古兰经文中,建立了一个长长的清单,用来定义哪种人算为叛离伊斯兰教者,以及该当何种罪名和刑罚。

任何一个穆斯林若是宣称除了安拉之外还有他神(比如:圣父、圣子和圣灵),则此人算为已经叛教。若有穆斯林作出如上信仰告白,则他不单算为离弃了伊斯兰教,更犯下了最严重的亵渎罪。

若有穆斯林胆敢质疑古兰经,哪怕只是质疑它78090个词之中的一个,或者胆敢污秽或焚烧古兰经,或胆敢把它摆在肮脏的地面上,或哪怕只是用肮脏的手指翻阅它,这人就算为已经叛教。

若有穆斯林见证说,在穆罕穆德之后,还有一位全新的先知,或胆敢咒诅穆罕穆德,在言语中蔑视他,或污蔑他身体有碍或患有疾病,或公开质疑他高深莫测的知识和智慧者,这人也算为已经叛教。

若有穆斯林胆敢质疑四个法学学派所传授的伊斯兰教法,或胆敢诋毁其中任何一条四大学派都一致同意的法律,或宣称法律所允许的某事为禁止,或宣称法律所禁止的某事是可以的,这人也算是叛教者。

若有人胆敢笑话作为安拉使者的天使,或质疑他们所传的信息,或嘲弄辱骂他们——或胆敢宣称移魂或转世为可能,或宣称世界永存,或否认死人在复活日的复活者,都算为叛教者。

许多不同的法学学派都有他们自己关于此事的长清单,根据他们各自的时代和处境,他们给出了各种有关何人算为叛教,又当作何处分的规定。

4. 对改教者断罪和处死

伊斯兰教法所有四个学派都同意,若有人从伊斯兰教叛教,那么不论他是自由身还是奴隶,只有他在法官前承认自己对伊斯兰教的最终弃绝的时候,才能判他有罪,或者有两个可靠的穆斯林证人指证他的最终弃绝。

因为许多伊斯兰教国家都规定,叛离伊斯兰教属于大逆不道的叛国罪、敌挡伊斯兰教群体(umma)和国家之罪,因此根据伊斯兰教法,无须给予叛教者悔改的反省期,即可处死。然而因为伊斯兰教信仰告白六大内容的复杂性,以及伊斯兰教法及其对于日常敬拜和生活的诸多法规的复杂多样性,为各种问题和质疑带来了无数机会,四个法学学派中几乎所有成员都同意,不论奴隶还是自由身,被定罪的叛教者都应当拥有三天的反省期,以供他悔改回归伊斯兰教。反省期内,有人会重新把伊斯兰教的基要内容讲授给他。

任何叛教者,若是对叛教表示悔过,并且重新按伊斯兰教的信经进行信仰告白,那么就应当立即受到释放。

如果他作为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仍然坚持自己叛教的立场,那么当局就应对其斩首。然而精神病患不应被定罪。

如今,因为大多数自由派伊斯兰政权都拒绝执行这条经不起推敲的伊斯兰教法规,伊斯兰教兄弟会的狂热分子和保守穆斯林家庭的成员们就暗中处决改教的穆斯林。这些秘密处决在改教者当中影响范围有限,毕竟血缘的纽带还是常常显得比宗教极端主义更强的。

叛教者被定罪之后,孩子归其穆斯林妻子所有。叛教者的妻子同样有权与丈夫离婚。

若穆斯林的叛教罪行被伊斯兰教法官证实,那么根据大多数法学学派的规定,叛教者所有财产将归其直接继承人以及国家所有。叛教者同时也会失去继承权。若是他在行刑前回归伊斯兰教,并且其悔改得到承认,则他可收回一切财产,就好像叛教之事从未发生。

若有穆斯林被定罪为叛教者或表里不一者,则他们的善行将永世无效。在末日审判等待叛教者的命运,只有永刑和永远的苦难。他们为安拉、伊斯兰教或自己所做的任何善行,都因叛教而完全消除。在火狱之中,他们只算是柴火。若叛教者在行刑前按伊斯兰教信经作信仰告白,则他必须重新赴麦加朝圣。

5. 为叛离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女子定罪

马利克派、沙斐仪派和罕百里派都持如下意见:若有穆斯林妇女或少女,不论是奴隶或自由身,自愿弃绝伊斯兰教,所当受待遇,与叛教男子相同。若是经过三天的反省期,她仍不愿悔改,当处死她并剥夺继承权。

然而,哈乃斐派写道,称认自己弃绝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女子,不论奴隶或自由身,都不应当被处死。穆罕穆德禁止杀戮妇女和儿童。然而她应当被锁起来,每天受鞭刑39下,直到她愿意向伊斯兰教回转。为了避免在饥渴交迫和鞭打之下惨死的命运,她别无选择,只能速速称信伊斯兰教。她最终将崩溃,要么自愿,要么被迫回归伊斯兰教。

在自由派伊斯兰教国家当中,叛教的女性穆斯林将惨遭离婚的命运,被丈夫剥夺一切生计后逐出家门。她的孩子也将只归丈夫所有。娘家基本上也无法再保护她。她狂热的同胞兄弟也会以死亡恐吓她——因为她的改教行为毁了他们的生意。

6. 对叛教儿童的惩罚

既然阿里·本·阿比·塔里卜在5岁的时候就被穆罕穆德宣布为穆斯林,未成年人是可以被算为穆斯林的。

哈乃斐派说,不应当处死离弃伊斯兰教的孩子,而是应当强迫他再次接受伊斯兰教。一旦他在生理和心智上长成,就要看他是否仍然坚持自己的叛教立场,若是,就当将他关起来。任何订下的婚事都要取消。叛教者将失去一切财产和继承权。

沙斐仪派强调,孩子必须完全顺从父母,因此也必须强制其接受伊斯兰教。任何生为穆斯林的人,永远都只能做穆斯林。

伊斯兰教国家里有无数孩子都在学会透过现代学说、著作、电影和网络学会自由思考之后,死去活来,痛苦难熬,他们的保守派或自由派家长在西方的自由思想与伊斯兰的律法碰撞的时候,也一样难熬。伊斯兰教原教旨主义者的狂热和极端,实在是保持伊斯兰教传统不受西方世俗主义侵蚀的负隅顽抗。

7. 惩罚表里不一者(zandaqa,假装虔诚者,假冒为善者)

若有非穆斯林按穆斯林的样式穿衣、讲话以及行事,背后目的却仅仅只是要做生意或传福音,心里并没有真正相信,应将其就地正法。无需给他时间悔改或反省清楚。他唯一的机会,就是立即称信伊斯兰教,并且完全永远弃绝其原本宗教,否则就要被立即处死。走处境化路线的宣教士被称为“穿着穆斯林羊皮的基督徒狼”,因为他们诱骗没有防备的穆斯林。古兰经明确宣称,引诱一个穆斯林脱离伊斯兰教,比谋杀更坏(黄牛章2:191,193,217;战利品章8:39等)。

8. 律法与福音

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罗8:2)。

使徒保罗在他所著的教会书信中说,摩西律法也好,穆罕穆德的律法也好,都一样无法真正提高人的生命景况,也无法改善或拯救人的灵魂(罗3:20;加2:16等)。起初,律法的效用立竿见影,能带来秩序等诸多好处。然而就终极意义上说,律法只会给任何无法守全它的人定罪(加3:10;雅2:10等)。

摩西的律法本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7:12)。穆罕穆德也从中采纳了许多细节,以至于有些人怀疑其实伊斯兰教其实是犹太教的一种分支,而穆罕穆德的律法则是摩西五经的一个变种。

无论什么人,凡是想要通过守全律法来建立自己的义,而又愿意扪心自问的人,都会在律法面前破产。律法会给一切不能守全它的人定罪。创造宇宙万物的主的律法,审判着我们所有人,这律法带给所有人的,最终除了死亡和与神永远隔离的命运以外,别无他物(申27:26)。

然而耶稣基督颁布了一部新的律法。他并没有废除旧的律法;反而亲自满足了律法的要求。他说:

我赐给你们一条新命令,乃是叫你们彼此相爱;我怎样爱你们,你们也要怎样相爱(约13:34)。

他亲自来爱我们,以此成为我们彼此相爱的标杆。正如穆罕穆德的生命样式“逊奈”成为所有穆斯林的生命标杆一样,耶稣自己就是我们全新的律法。本质上水火不容的,其实并不是叫做“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的两个宗教,也不是两套律法系统,而是耶稣和穆罕穆德这两个人。尽管穆罕穆德对基督的标准一无所知,然而最后他要跟我们一样按基督的标准受衡量和赏罚。耶稣教导说:

所以你们要完全(圣洁且无可指摘),(且要慈悲,)像你们的父完全(圣洁、无可指摘且慈悲)一样(利19:2;太5:48;路6:36)。

在基督纯全良善的爱的圣洁面前,我们都应当破碎自己,不再刚硬顽梗。因着爱的缘故,基督已经在十字架上使我们与上帝和他的律法和好了。他白白赐给我们称义的恩(林后5:19-21)。上帝的爱的道成肉身——我们的主耶稣,亲自担当了律法的咒诅,把我们从旧律法的捆绑下释放出来,得以活在他的爱之律法之下。他从我们所有的罪之中洗净我们的良心,又把领受他圣灵的特权赐给我们(徒1:8;罗5:1,5等)。

没有基督的十字架,圣灵就不会降临到基督的跟从者们身上。圣灵就是上帝的大能,推动着我们活出基督所赐下的爱的律法(罗8:1-14)。耶稣不单颁布了一部全新的律法,更给了我们活在他的律法之下的权柄和能力。基督的灵就是我们的生命、平安与慰藉。相反,伊斯兰教根本不认识圣灵,而圣灵也就不会住进穆斯林的内心。穆罕穆德否认基督被钉上十字架的事实(妇女章4:157),结果,他以此把自己和所有穆斯林都推向了永死的深渊,正如他亲自在古兰经中陈明的那样:所有穆斯林都得下地狱(麦尔彦章19:71-72)!

按着人自己的本性,其实基督徒也不见得会比穆斯林好。然而正如穆罕穆德在古兰经中颇为惊讶地见证的那样:基督徒们爱自己的仇敌,并不傲慢焦躁,且紧紧跟从耶稣的样式(仪姆兰的家属章3:55;筵席章5:46,82;铁章57:27等)。穆罕穆德认识到,对基督徒生命样式的更新改变,才是基督最伟大的神迹,然而他却不明白这个神迹的意义。他看到,耶稣竟然能够叫自我中心者变成爱别人的人;污秽不堪的人变为圣洁的神仆;自私自利的人变为慷慨的圣徒,而且用的并不是一部叫人心惊胆颤的律法,而是一个从耶稣的心中所出的圣灵。跟从耶稣,乃是从对主在各各他的牺牲感恩开始(约一4:19)。

任何人只要好好研究一下伊斯兰教的刑法及其根基、目标,都会感到抑郁而悲伤,因为这实在是利用律法来控制人的罪恶的孤注一掷。然而,这最后一搏也打了水漂,所导致的是反复不断的自欺欺人,反而使得原先的罪恶更加严重了。那被钉上十字架的主,实在才是伊斯兰教的终极答案,正如我们在圣经中所读:

神爱世人
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
叫一切信他的
不至灭亡,反得永生

(约3:16)

保罗这位外邦人的使徒,向世上的万国万邦见证这个应许的实现:因为所赐给我们的圣灵将神的爱浇灌在我们心里(罗5:5b)。

使徒约翰把这些真理总结在他对自己亲身经历的讲述之中:神就是爱;住在爱里面的,神也住在他里面(约一4:16)。

7.06 -- 小测试

亲爱的读者!

如果你已经仔细地学习了这本小册子,那么你就可以轻松地回答下列问题。只要能够答对这一系列全部八本小册子上90%的问题,那么你就能够获得我们中心授予的

进阶研究证书
掌握伊斯兰教法中的古兰经根基

作为对他/她将来服侍基督的勉励。要是你能够在你的答案中付上古兰经的参考文献,那就更好了。

  1. 古兰经之中一共有多少节经文谈到惩治犯罪的问题?
  2. 伊斯兰教为何规定,不可不惩治罪犯?
  3. 伊斯兰教对涉及流血事件的犯罪的惩罚,跟对一般罪行的惩罚有何不同?
  4. 扰乱治安罪的惩罚是什么?
  5. 为何引诱穆斯林离弃伊斯兰教的罪,要比谋杀罪更为严重?
  6. 在伊斯兰教刑法之中,哪些罪名可以判处钉十字架的刑罚?
  7. 古兰经里哪节经文说,每个犯有奸淫或私通(婚前性行为、乱伦)的男女都要分别受鞭刑100下?
  8. 犯奸淫罪的人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被处决?
  9. 哪种情况下应当用石头打死通奸的的男女?
  10. 伊朗刑法规定,哪些情况下犯人要受鞭刑100下?
  11. 古兰经为何要使通奸罪名难于证明,它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12. 若是控方无法证明自己对通奸者的控诉,那么等待他的命运会如何?
  13. 出庭指证通奸者时,多少个女性穆斯林证人才能顶一个男性穆斯林证人?
  14. 若是丈夫指控妻子通奸,妻子唯一可能脱罪的指望来自于?
  15. 若甲宣称穆斯林乙的孩子不是合法所生,却无法拿出四个证人来确证自己的指控,那么甲会面临什么命运?
  16. 什叶派允许露水婚姻,这句话指的是什么(妇女章4:24)?
  17. 圣经为何认为重婚属于奸淫,包括在自己合法妻子以外纳女奴为妾也是一样?
  18. 耶稣为何不惩罚众人带到他面前的那个淫妇,叫众人立即用石头打死她?
  19. 古兰经里唯一一节宣称盗窃犯的双手都必须被砍掉的经文是哪一节?
  20. 伊斯兰教法是怎样抵触且部分废除了古兰经的这节经文的?
  21. 穆斯林法学家是如何使盗窃罪的证罪变得十分困难的?
  22. 被盗财物价值最低必须超过多少,古兰经中对于盗窃罪的惩罚才必须执行
  23. 要证明一件盗窃罪并且给嫌犯定罪,至少需要几个目击证人?
  24. 伊朗刑法对于砍手砍脚刑作了什么限制?
  25. 为什么许多穆斯林之间流行一句俗语:偷盗不是罪,偷盗被抓才是罪?
  26. 基督徒证人的见证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无效,并且会完全受到拒绝?这又意味着什么?
  27. 执行等量报复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8. 穆罕穆德为何在古兰经中说,“抵罪律”(即血债血还的等量报复法)就是你们的生命(黄牛章2:179)?
  29. 伊斯兰教为何把等量报复行径视为安拉的预定?
  30. 为什么伊斯兰教法既绝对禁止杀死一个穆斯林,又规定说在穆斯林犯有谋杀罪时,可以破例?
  31. 哪些经文对有权执行等量报复的人的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
  32. 若是非穆斯林被杀,情形有何不同?这种罪行又当怎样惩治?
  33. 筵席章5:45这句经文对穆斯林作了什么吩咐?这节经文允许穆斯林如何逃脱等量复仇?
  34. 伊朗刑法典之中的哪条规定在你看来最为离谱?
  35. 在伊斯兰刑法之中,血钱的意义何在(妇女章4:92)?
  36. 若有成年穆斯林男子意外身亡,责任方当为他赔付多少血钱?
  37. 为何穆斯林女性被杀所当赔付的血钱只有男性的一半?
  38. 伊斯兰教规定,犹太人或基督徒被杀,责任方所当赔付的血钱只有穆斯林男子被杀所当赔付的三分之一,这意味着什么?
  39. 若是罪犯无法照价赔偿血钱,那么血钱该由谁来付?
  40. 为何在伊斯兰教世界里,若是病人在手术过程中丧命,或是在手术过程中受到永久性损伤,医生是承担不起后果的?
  41. 伊朗刑法典之中,哪些“只需赔偿血钱全额的半数”的规定对你来说最为荒唐?
  42. 在哪些情况下,对一个穆斯林造成人身伤害只需赔付血钱全额的一半?
  43. 耶稣是怎样胜过等量报复法的呢?
  44. 我们每天应当饶恕自己恼人的弟兄几次呢?
  45. 尽管穆罕穆德一开始允许饮酒,古兰经后来又认定引用葡萄酒或任何酒精类饮料都属犯罪,其中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46. 为何尽管古兰经并不要求处死离开伊斯兰教该信其他宗教的穆斯林,然而伊斯兰教法还是规定必须处死他?
  47. 根据古兰经,对一个从伊斯兰教该信他教的人,最主要的惩罚是什么?
  48. 要判处一个该信他教的穆斯林死刑,前提条件是什么?
  49. 离弃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女人会受到什么待遇?
  50. 对于离弃伊斯兰教的未成年人的惩戒是什么?
  51. 对于假装穆斯林以达到某些特定目的的表里不一者的惩罚是什么(尤其是对于极端追求处境化的宣教士来说)?
  52. 摩西的律法、穆罕穆德的律法和基督的律法之间,有何差别?
  53. 在你的国家里,有哪些伊斯兰教法之中的刑罚是公开或秘密得到执行的?

每个参与此项小测试的人都可以按自己的需要使用这套书籍,并且当你回答这些问题的时候,你也可以向值得信任的友人求助来回答这些问题。我们期待着收到你的答卷,请在答卷上附上你的完整地址或者邮箱。我们为你向永活的主耶稣祷告,我们相信祂会呼召,差遣,引导,坚固,保护你,在每一天的生活中与你同在!

您诚挚的仆人,
阿卜杜拉·麦西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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